第十条

有效

城镇规划区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

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用地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因建设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