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巴马盘阳河流域地下河捕捞水生动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捕捞的水生动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