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烧山开垦、烧炭;

(二)在干流以及主要支流和源头水源涵养林区开垦、打井、取土、采砂和采石;

(三)狩猎、剥树皮或者违反规定用火;

(四)其他破坏植被、景观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