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植被景观保护第五十一条有效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烧山开垦、烧炭;(二)在干流以及主要支流和源头水源涵养林区开垦、打井、取土、采砂和采石;(三)狩猎、剥树皮或者违反规定用火;(四)其他破坏植被、景观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