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植被景观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下列区域的植被应当重点保护:(一)重点保护区域;(二)一般保护区域内的水源涵养林区、水土保持林区、水土流失易发区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湿地。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