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加强城镇污水接收管网建设,实现城镇污水达标排放。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巴马盘阳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