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巴马盘阳河流域河流主要水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将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