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