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和投诉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办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