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承办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