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承办者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并对承办者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