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大型群众性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一)承办者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活动内容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公德;(三)有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度;(四)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符合规定;(五)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