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扩大活动规模不改变安全风险等级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日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扩大活动规模导致安全风险等级提高的,承办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规模缩小,承办者申请降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应当在原举办日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调整安全工作方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