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之后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未当场予以书面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勘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