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创新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支持企业攻克关键技术、研究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实施技术改造等活动,发挥企业研究开发投入主体、技术创新活动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主体的作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