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企业研发投入〕企业应当保证必要的技术研发投入。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的1%,大中型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的2%,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研发经费按销售收入不同,分别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至6%。研发经费在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中列支。
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发生的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企业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给予所得税优惠。
税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规定,对研发项目认定有异议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专业鉴定机构提出鉴定意见。企业列支的研发经费未用于企业技术研发的,税务部门对本部分经费全额征税。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