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政府采购〕自主创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产品,在满足性能、技术等采购需求条件下,政府应当优先采购。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技研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发,并予以订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行科技公共服务购买制度,根据公共管理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向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购买科技公共服务项目。企业技术进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