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创新认定〕省人民政府建立本省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认定制度、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制度,每年公布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自主创新产品。本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研发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