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八条已修改依照法律和本规定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作出不适当决定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依照本规定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未按要求报告的,应当作出说明,并限期报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