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九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参照本规定,听取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对盟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