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法侵占、破坏科普场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改作商业经营以及其他非科普活动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