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宣传科普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

(三)为发展科普事业引进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发表的科普著作、论文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

(五)其他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