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一)认真执行、宣传科普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二)积极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三)为发展科普事业引进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发表的科普著作、论文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五)其他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