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科研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学类社会团体、文化卫生等单位,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教师、文艺工作者、卫生医务人员及其他志愿者深入基层开展各种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