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科普活动。乡镇、村文化、广播站(室)等应当向农民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