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复核裁定机构受理复核裁定委托后,应当通知原价格鉴证机构。

复核裁定机构应当自受理委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机关提交复核裁定结论书,复核裁定机构和委托机关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