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复核裁定结论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接受复核裁定委托的理由;

(二)复核裁定依据;

(三)复核裁定方法和主要过程;

(四)复核裁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材料。

复核裁定结论书应当在交付委托机关的同时,送原价格鉴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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