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重新鉴证,应当自接受重新鉴证委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机关提交鉴证结论,价格鉴证机构与委托机关另有约定的除外。

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重新鉴证,应当指定原鉴证人以外的两名以上的鉴证人进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