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城建成区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排放。医疗机构产生的废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达标后排放。宾馆和城区洗车场点等产生的污水应当进行净化,方可排放。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