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和改建居民住宅小区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网点的;(二)新建和改建居民住宅小区未按规划确定的位置和规模建设配套商业网点的;(三)新建和改建居民住宅小区未与住宅同步建设配套商业网点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