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居民住宅楼底层或者与之相邻的商业网点内以及学校、机关等附近的商业网点内,不得从事影响居民生活、污染环境和影响学校教学、机关工作的经营活动。本条例施行前从事前款禁止经营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不改正的,要责令停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