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商业网点内进行经营。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用地从事商品经营活动。不得在商业网点门前摆摊设点。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