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新建、改建和扩建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和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商业网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