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资源利用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