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交通运输车辆造成滴漏、抛撒,污染环境或者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文明施工、不围护栏板、不及时清除工程建筑垃圾的;

(二)单位、个人未办理垃圾代清运手续,将垃圾倒入街道公用垃圾桶内的;

(三)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四)不按市容环境卫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业,或者不按规定交纳卫生管理费的;

(五)在城镇街道和旅游景点放养大牲畜的;

(六)违反规定养犬的。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