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凡不符合城镇市容、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