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以下设施损坏的,视情节轻重,按被损坏物品成本的1至5倍赔偿:(一)造成公用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损坏的;(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三)损坏公共厕所设施的。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