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以下设施损坏的,视情节轻重,按被损坏物品成本的1至5倍赔偿:

(一)造成公用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损坏的;

(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三)损坏公共厕所设施的。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