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限期清理、拆除,并处以罚款。

到期不拆除,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并加重处罚。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