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改建、移动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准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盖建筑物及进行有损环境卫生设施的一切作业。不准在垃圾桶、果皮箱内焚烧垃圾。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