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九条有效民族乡的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的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市和民族乡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扶持。民族乡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在安排专项资金、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对民族乡的发展优先给予照顾和支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