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酒店、商店、餐饮单位等服务场所不得拒绝少数民族公民住宿、购物、就餐。

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和营运人员不得拒载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