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影视、戏剧、曲艺等文艺创作和各类出版物,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