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民族乡以及有一定数量少数民族人口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