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红十字会对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