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红十字会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的意义,普及人体器官捐献的科学知识,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