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登记、捐献见证、捐献颁证、人道救助、缅怀纪念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