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公益宣传,促进形成有利于人体器官捐献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