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民政、交通、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积极支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