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本市鼓励捐献人体器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给予支持。分配和利用捐献的人体器官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