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身故后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人体器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