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权利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