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权利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